一、审核、审批依据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二、程序
1、提出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3、批准申请:固定处所的审批权限在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寺观教堂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设立固定处所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设立寺观教堂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三、完成时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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